半月前,北京一位采购人来电咨询,他们在进行物业服务项目资格审查时,看到投标人A公司被市应急管理局罚款6万元的新闻报道,而A公司已提交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,符合《*人民共和国**采购法实施条例》证明材料要求。由此引发争议,是仅凭声明函来审查?还是查实后再审查?采购人是否可以主动查明相关情况? 应查实后再审查 “在这种情况下,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能仅凭声明函进行资格审查。”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告诉《**采购信息》报记者,在互联网较度发达的今天,采购人也有可能通过新闻途径知道企业被处罚事宜。 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**采购法实施条例》*十七条、十九条规定,参加**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“参加**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”等材料;而所谓重大违法记录,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。 “采购人应主动查明投标人相关情况,待查实后再进行资格审查。”他认为,判定投标人罚款行为是否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,需查实两个数据,一个是应急监管较大数额罚款标准,另一个是北京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。 行政处罚标准不一 据悉,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》(北京市人民**令*14号)规定,北京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,而2018修订版则明确,较大数额罚款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,并报市**法制机构备案。 “也就是说,北京较大数额罚款没有统一标准,各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处罚办法,自行制定行政处罚标准。”沈德能补充说,采购人在查明情况时,需要查找具体部门的行政处罚标准。 《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管理办法》给出了答案,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。也就是说,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。 此外,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(监管总局令*15号)*三十三条*二款也明确规定,所称较大数额罚款,为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大**或者人民**规定的数额;没有规定数额的,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2万元以上,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。 由此可见,A公司被执法机构罚款6万元,符合《*人民共和国**采购法实施条例》*十九条**款规定的“较大数额罚款”行政处罚,属于《*人民共和国**采购法》所称重大违法记录。因此,该公司不能通过项目资格审查。 End 云南招投标信息服务平台以云南省为中心辐射全国,致力于利用大数据高效分析、精准定位为招投标各方主体提供海量、实用、有效的招投标信息及项目信息,提高企业把握项目的能力给企业充足调配资源的空间。目前建筑工程类、服务类、采购供应商等信息储备已达几十万条,我们的目标是为更多的企业提供较多的商机。了解更多详情请致电:400-0560-9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