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**采购中,规定供应商参与采购前不得有“重大违法记录”。但违法记录的范围以及所违反的“行政条例”的种类和设定都存在模糊,不乏有人大做文章进行暗箱操作,下面就来针对此方面,进行探讨。 一、 重大违法记录 《*人民共和国**采购法》*二十二条**款*五项规定采购商参加**采购活动**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。 但实践中,如何界定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? 《*人民共和国**采购法实施条例》*十九条中明确该“重大违法记录”为“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。”,并在限制参与**采购期限届满的,可以参加**采购活动。 二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《*人民国和国行政处罚法》*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;且*十四条明确,除法律,行政法规,地方性法规,**部、**制定的规章以及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和省、自治区人民**所在地的市人民**以及经**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**制定的规章的规定外,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。 《*人民共和国**采购法》*七十七条中规定会对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的条例: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;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; 与采购人、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; 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;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;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。 因此,在**采购中,不应扩大“重大违法记录”的范围。不能因供应商有程度轻微的行政处罚等,就因噎废食或别有用心将此类供应商排除在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