招投标小知识 供应商的法定维权手段的哪些?盈标网为你一一列出,记得收藏以备不时之需! 一、询问。 《*人民共和国**采购法》*五十一条规定,供应商对**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,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,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,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。《*人民共和国**采购法实施条例》*五十二条规定,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。 二、质疑。 《*人民共和国**采购法》*五十二条规定,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和中标、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。*五十三条规定,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,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,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。 三、投诉。 《*人民共和国**采购法》*五十五条规定,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,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**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。*五十六条规定,**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,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,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。 四、行政诉讼。 《*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*四十五条规定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,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,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*四十六条规定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。 五、行政复议。 《*人民共和国**采购法》*五十八条规定,投诉人对**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**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《*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*九条规定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。 盈标网小贴士:供应商在招投标中应当知法懂法、依法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,确保招投标活动公正、公开、公平的进行!